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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陳述】
2010年5月末,河北省唐山市的李先生經營的一家塑業(yè)有限公司因本縣建設倉儲物流中心項目被劃入拆遷范圍。該公司位于所在鎮(zhèn)中心,已經經營9年,以塑料周轉箱、塑料托盤、給水、排水管材、管件、桶制造銷售為經營范圍,占地15畝(早期由李先生向村委會租賃所得)。依據《倉儲物流中心項目征用補償價格評估結果明細》,經過評估塑業(yè)有限公司可獲補償總額約658萬元,但距離李先生詳細計算得出的“合理拆遷補償最低值”1300萬元相距甚遠。于是,李先生決定依法維權!經網絡查詢和電話溝通他選擇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的謝律師代理本案。
【拆遷維權之路】
謝律師經過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寫《律師函》致唐山市人民政府等五行政機關。函內剖析了拆遷項目屬于集體土地上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之拆遷的本質,并進一步指出,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類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由建設項目用地單位與拆遷戶自愿平等協(xié)商確定為根本原則。次日,縣國土資源局向李先生作出了一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塑業(yè)有限公司為非法占地建成,應在限定期限內拆除,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占用的土地,并處人民幣數十萬元的罰款。面對地方政府部門的選擇性執(zhí)法以及委托人的巨大精神壓力,
謝律師迅速采取了應對措施——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國土資源局向李先生作出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謝律師在復議申請中駁斥了被復議行政行為的兩項“軟肋”:其一、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李先生系塑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地建廠的行為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顯屬主體錯誤;其二、該處罰決定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同時,謝律師經過再一次的案件討論后確定了化被動為主動的維權方略,將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峤恢量h人民政府,請求公開倉儲物流中心項目的立項行政許可文件以及征地批準文件。很快,信息公開申請便有了回音:倉儲物流中心項目既沒有立項批復文件,也沒有征地批準文件。而此時,縣供電局對李先生的塑業(yè)有限公司實施斷電,并對李先生表示:為了配合拆遷工作,他們無能為力。此行為導致公司生產經營立時陷入癱瘓。律師依據新征收條例第27條寫就《律師函》提交給縣供電局,要求立即恢復供電,并依法賠償李先生的塑業(yè)有限公司因停電造成的全部損失。7月初,當事人接到通知:當地政府停止對其塑業(yè)有限公司的征收拆遷。
【拆遷律師評述】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展,集體土地拆遷案件不斷增多,但我國并沒有獨立的、體系的集體土地拆遷法律規(guī)范。根據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發(fā)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zhí)行。并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拆遷人應當根據《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zhèn)房屋拆遷規(guī)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嚴格依照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進行。但是基本法律的缺失必然導致違法行為的猖獗,政策性的文件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實施,以至于被拆遷方等眾多弱勢群體得不到合理的補償。此時法律就成為他們唯一的倚靠,只有通過法律程序去震懾違法行為,逐個擊破,才能最終實現對等地位,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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