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
2021-10-21 08:00???作者:administrator???瀏覽次數:次???分享到:
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類型 公寓 獨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電梯) 新工房(成套無電梯) 新工房(不成套無電梯) “兩萬戶”新工房 舊里住宅 簡屋
換算系數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及上款規(guī)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guī)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