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的若干意見
2021-10-27 08:00???作者:administrator???瀏覽次數(shù):次???分享到: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關系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fā)展與穩(wěn)定大局,各區(qū)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wěn)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切實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
二、各區(qū)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統(tǒng)籌做好房屋拆遷各項工作;要加快組織建設或收購定向拆遷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遷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導和監(jiān)督建設單位合理編制拆遷實施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落實安置房源和補償資金、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要依法履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穩(wěn)定等責任,加大拆遷執(zhí)法力度,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四、實行房屋安置的,根據(jù)被拆遷人原住房狀況和拆遷項目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條例》、《辦法》規(guī)定實行產權調換,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二)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實行房屋置換。各區(qū)縣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原住房實際狀況、外遷區(qū)位差異等因素,制定具體置換辦法。
五、拆遷工作要與住房保障工作緊密結合。對于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被拆遷困難家庭,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要實行拆遷現(xiàn)場受理、審核、公示;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優(yōu)先配租、配售。
六、實行貨幣補償?shù)?,拆遷貨幣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參照近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拆遷評估一般應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機構應當先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實際狀況評估確定具體補償金額,并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七、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拆遷當事人對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可以向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主任委員會(以下簡稱主任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八、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二)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三)直接向主任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主任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主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九、各區(qū)縣政府要進一步整合和規(guī)范各項拆遷補助、補貼等費用,并對轄區(qū)內各拆遷項目的綜合補償補助費用進行監(jiān)督和平衡。
十、建設單位要按照《條例》、《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合理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要切實落實安置房源籌集責任,根據(jù)拆遷項目具體情況,通過自行建設、市場收購或者其他方式籌集適量房源用于拆遷安置。
各區(qū)縣拆遷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審查;對于拆遷安置房源以及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十一、各區(qū)縣要加大拆遷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進拆遷工作。拆遷政策、貨幣補償補助標準、房屋安置辦法、拆遷許可信息、拆遷單位和人員情況、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工作紀律和舉報監(jiān)督電話等應當在現(xiàn)場公示。
十二、要進一步加大拆遷執(zhí)法力度,維護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嚴肅性。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區(qū)縣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受理;經調解仍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依法及時做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未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由區(qū)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qū)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已按照政策規(guī)定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shù)?,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十三、本意見自2009年6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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