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合法拆除者應當是司法機關、相關的政府部門或經其授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違章建筑進行侵害,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為:
其一,違章建筑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筑享有支配權、使用權,違章建筑的基本原材料及其他設施、設備系合法取得,該部分財產被損害,所有人享有侵害賠償請求權。
其二,損害方不具有免責理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包括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不可抗力、執(zhí)行職務、第三人行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幾種情形。
其三,損害方應采取其他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通過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向相關部門反映,提起相鄰關系訴訟等,而不是濫用權利、擅自毀壞等。
綜上,損害方構成對違章建筑所有人對違章建筑物的占有、支配權利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