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強制拆除廠房行為被判違法,竟想翻盤提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5-07-08 10:48???作者:拆遷律師???瀏覽次數(shù):次???分享到:
勝訴判決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鎮(zhèn)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鋅業(y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
判決機關: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江蘇某企業(yè)廠房被相關部門下達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書》,認定企業(yè)建筑是違法建設,要求企業(yè)主周先生在7天內(nèi)自行整改、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否則就強制拆除。自己辛苦建起的廠房,僅憑 “一紙通知” 就被認定為違建,實在難以接受。而且,相關部門也沒說明到底哪里違建、如何違建。
幾日之后,廠房在被相關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廠房、設備、原材料全部被夷為平地,經(jīng)估算,直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千萬元。
周先生起訴后,法院判決征收方強拆程序違法,但損失未獲賠償。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兩份整治文件,征收方超期未答復且敷衍推諉。
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團隊接手后,調取快遞簽收記錄及強拆違法判決書,形成證據(jù)鏈,證明征收方行政不作為。創(chuàng)為律師團隊要求確認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責令其限期作出書面回復。
最終在復議機關的支持下,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然而,復議結束后,相關部門卻依然沒有履行其該有的職責。
律師分析
隨后,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團隊再一次行動,幫助鋅業(yè)公司整理證據(jù)材料,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要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相關部門辯稱:拆除行為的主體是村委會,鋅業(yè)公司的原告主體不適格,且廠房屬于違章建筑。面對被告的種種抗辯,創(chuàng)為律師團隊沉著應對,在法庭上據(jù)理力爭:
1、針對 “原告主體不適格” 的說法:
鋅業(yè)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訴權,且項管部門的《限期整改拆除通知書》正是以鋅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對象作出的,這充分證明了公司的主體資格。
2、針對 “拆除主體是村委會” 的辯解:
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治組織,根本不具備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職權,即便村委會參與了拆除,也應視為受相關部門委托,相關法律責任理應由相關部門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相關部門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交拆除廠房的合法證據(jù)和依據(jù),且在拆除前未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據(jù)此,判決確認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可相關部門依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創(chuàng)為律師團隊繼續(xù)為鋅業(yè)公司辯護,進一步闡述了被告行為的違法性。最終,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航?jīng)審理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決定如下
綜上,原審法院確認上訴人強拆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應予駁回。
據(jù)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
對涉案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措施前,未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合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亦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就采取強制措施等,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
即使廠房屬于違建,那么有關單位也應當依法行政,絕不可能僅通過一紙這個限期拆除通知,或者衛(wèi)星圖斑認定違建。認定違建,必須有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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