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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離婚后,前妻攜女遷回娘家居住,娘家住房遇拆遷,按相關拆遷政策,獨生子女獲得拆遷獎勵,因前妻家人未將該份額給付沈先生,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妻家人應給付沈先生獨生子女拆遷獎勵費2.8萬元;并給付安置面積20平方米回購價3萬元。
2004年12月,沈先生與黃女士離婚,雙方約定女兒由黃女士撫養(yǎng)。離婚后,黃女士攜女遷回娘家居住。2007年3月,黃女士的家人作為戶主與拆遷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黃女士本人及女兒也被列為被拆遷人,因黃女士女兒系獨生子女,按相關政策獲得拆遷獎勵,增計安置房購買面積40平方米及應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價5.6萬元。事后,沈先生獲悉遂與黃女士的家人交涉,但無果,2009年5月,沈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沈先生訴稱,自己與黃女士所生女兒系獨生子女,根據(jù)相關動遷政策,獲得應建未建的拆遷補償及安置房購買權。黃女士家人以戶主身份與拆遷人簽訂協(xié)議并領取補償款后,未將其中屬自己的份額予以給付,因自己多次交涉未果,故請求判令他們支付應得補償款,并確認自己享有20平方米的安置房購買權。
黃女士家人辯稱,住房動遷安置人口中沒有沈先生,現(xiàn)女兒由黃女士撫養(yǎng),沈先生沒有權利代女兒行使權利,故請求駁回沈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沈先生與黃女士雙方所生女兒系獨生子女,按拆遷政策,在拆遷中被獎勵增計安置房購買面積40平方米及應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價5.6萬元,因該獎勵系沈先生與黃女士共同遵守計劃生育國策,故應由兩人平均分享,因此,沈先生享有20平方米的購買安置房面積及基價2.8萬元。因現(xiàn)安置房面積已由黃女士家人實際購房用完,故應按動遷部門回購價給予沈先生補償。對于黃女士家人提出沈先生并非拆遷人口,獎勵應歸獨生子女個人,無權主張權利的抗辯,沒有依據(jù)。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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