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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呢?和去年的征地補償標準相比是否有變化呢?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要遵循怎樣的原則呢?下面請跟隨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的小編一起來閱讀這篇“征地補償新標準2015”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隨著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請全國人大初審,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提及其任內要做完的第二個“困難的事情”——制定并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真正保障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有了進展。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被提請會議審議。
想要提高拆遷補償,你必須知道的四個要素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guī)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qū)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yè)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guī)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規(guī)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日報》以占比較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較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fā)改委價格司2007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遠高于這一數字。國家統(tǒng)計局披露,2011年全國開發(fā)商購置土地共花費8049億元,購置了4.0973億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單價1964元,折合每畝的平均價格是131萬元。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因為整體的地段優(yōu)勢會更貴一些,所以由集體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單價應該較低。雖然沒有分類統(tǒng)計,但即使按均價的一半計算,也有65萬元/畝。
按此粗略估算,農民土地被征收后所獲得的補償款只有最終賣價的6.9%,也就是1/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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