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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征收了戶主的房子后,在戶主回遷之前這段時間,能否要求政府支付租房費用呢?下面我們來聽聽是怎么回答這一問題。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此,拆遷律師可以肯定的回答,戶主完全可以要求征收人支付戶主在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前的房租費用,而在法律上,這被定義稱為臨時安置費,當然這個房租費用必須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
也許有的人會覺得,這種情況很是棘手,不過你不要忘了,法律是可以維權的。所以,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只要你的要求是在合法的范圍內(nèi)提出的,那么,你就有權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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