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行政裁決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
2014-04-19 19:49???作者:administrator???瀏覽次數(shù):次???分享到:
拆遷安置補償行政裁決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有哪些?本文北京拆遷律師為您提供相關的法律指導。通常情況下,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中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并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有時往往忽略了其他一些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錯誤的剝奪了他們的訴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只要是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且與該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具有適格原告的身份。
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屋共有人。共有人雖說不是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但與所有權人對所拆房屋存在共有關系,故與裁決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房屋繼承人。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后喪失了原告主體資格,繼承人雖未及時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xù),但事實上已繼承了該房屋產權,當然也取得了原告主體資格。
3、承租人。租賃房屋須拆遷時,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在未達成租賃解除協(xié)議的情況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勢必對承租人的搬遷、安置等問題予以裁決。這時,承租人因與拆遷裁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取得了原告資格。
4、抵押權人。根據(jù)《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以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因此,設立抵押權的房屋須拆遷時,抵押權人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補償裁決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如果裁決的補償數(shù)額明顯低于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抵押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這時,抵押權人是具備原告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