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拆遷戶因補償標準過低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逼遷拆遷方斷水斷電,被確認違法后不思悔改將拆遷戶房屋非法強拆,法院判決違法!
創(chuàng)為
案件事項
原 告:紀女士
被 告:縣人民政府、鎮(zhèn)人民政府
審理機關: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 滿增桂、秦雪婷
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鎮(zhèn)人民政府強行對原告房屋拆除的行為違法及撤銷被告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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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增桂律師團隊
代理律師:滿增桂
滿增桂律師團隊
代理律師:秦雪婷
滿增桂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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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陳述
原告紀女士房屋位于河南省某村,原告對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并且是其唯一住房。政府以棚戶區(qū)改造為名征收原告房屋,但原告沒有收到任何有關征收的文件。由于原告房屋所在位置緊鄰縣城區(qū),周邊也都是商品房,已經納入了城市規(guī)劃范圍,原告認為被告給予的補償標準極不合理,嚴重降低了其生活標準,也無法在此地購置到居住房屋。因此未與之達成補償協(xié)議。
斷水斷電:2019年3月10 鎮(zhèn)人民政府帶領十幾名工作人員,身穿迷彩段,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強行斷水斷電,(原告也因此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了
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確認鎮(zhèn)人民政府斷水斷電行為違法的復議決定書。)
強拆房屋:2019年5月5日下午,鎮(zhèn)人民政府的領導又帶領幾十名工作人員來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強行將原告房屋拆除。(對于該強制拆除行為,原告也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了
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在沒有審查清楚的情況下直接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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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原告因房屋被非法斷水斷電,后又經強拆訴至法院請律師協(xié)助幫其維護權益,創(chuàng)為律師綜合分析此案件相關法律問題:
1、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定要求
案件事實:原告房屋所在位置緊鄰縣城區(qū),周邊也都是商品房,已經納入了城市規(guī)劃范圍,被告給予的補償標準嚴重降低了其生活標準,也無法在此地購置到居住房屋。
法律規(guī)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斷水斷電逼遷
案件事實:2019年3月10 鎮(zhèn)人民政府帶領十幾名工作人員,身穿迷彩服,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強行斷水斷電。原告也因此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確認鎮(zhèn)人民政府斷水斷電行為違法的復議決定書。
法律規(guī)定: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3、非法強拆房屋
案件事實:2019年5月5日下午,鎮(zhèn)人民政府的領導又帶領幾十名工作人員來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強行將原告房屋拆除。對于該強制拆除行為,原告也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在沒有審查清楚的情況下直接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
法律規(guī)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律師分析:
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規(guī)定負有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職責。但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須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中,由于原告對征地范圍及補償標準有異議,被告鎮(zhèn)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將原告在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上述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程序違法。
被告縣人民政府據此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駁回原告的復議請求,亦缺乏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在沒有給原告補償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嚴重違法,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復議機關在沒有審查清楚的情況下直接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亦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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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鎮(zhèn)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撤銷被告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鎮(zhèn)人民政府、被告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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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