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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僅僅包括國家和集體,故土地所有權的轉(zhuǎn)移只能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進行,其實這種轉(zhuǎn)移并不是我們認為的雙向的,它只是一種單向的不可逆的轉(zhuǎn)變,即集體所有權單向轉(zhuǎn)變?yōu)閲宜袡唷U驹趪业慕嵌榷跃褪菄艺魇諜嗟男惺?,再進一步說就是我們所說的征地過程。征地批文是征地過程中較為核心的文件,它表現(xiàn)為承上啟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設項目是否合法、手續(xù)是否完備的標志,“啟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點。
正因為征地批文如此之重要,我們有必要認真了解它,本文主要從征地起因、征地批準權限、征地批文的復議和征地批文的訴訟等幾個方面對征地批文進行一個說明。征地補償
一、征地的批準主體--國務院或省級政府
土地所有權主體排除民事主體,就決定了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轉(zhuǎn)移不可能通過民事交易的方式進行,“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的授權,就表現(xiàn)為行政主體通過行使國家征收權把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zhuǎn)變?yōu)閲宜械倪^程。
行政主體是一個概括表述,包括五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等等。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享有國家征收權呢?非也!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國家征收權僅僅賦予了兩個行政機關即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在征地實踐中,因征地公告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發(fā)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誤認為是否征地是由縣政府說了算,大錯特錯。必須要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文,否則就是違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雖然我們說征收土地是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換個角度其實也是對農(nóng)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強制剝奪。我國作為一個農(nóng)業(yè)大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無論是就業(yè)崗位還是社會保障,遠遠落后于發(fā)達國家。土地相對于農(nóng)民不僅僅體現(xiàn)為一個就業(yè)途徑,更體現(xiàn)為對基本生存的一個保障。所以農(nóng)民集體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賴于此土地的農(nóng)民不僅會失業(yè)也會喪失較基本的社會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國家征收權不能隨便使用,必須給他戴上緊箍咒,以防被濫用,國家征收權的緊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國家征收權。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都沒有定論。正因為對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確定,才導致國家征收權在實踐中的濫用。
三、征地批文的復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
沒有救濟的法律是沒有牙的法律。征收土地的暴利直接導致了國家征收權的濫用。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予以救濟。對于征地批文的復議與一般的行政行為的復議有所不同。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經(jīng)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征地批文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征地批文復議的被申請人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實踐中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征地批準文件,一般以國土資源部門為被申請人進行復議。
四、征地批文的訴訟--共同被告
如果對征地批文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國務院裁決,因國務院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實踐中很少選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如果復議機關維持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如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征地維權
五、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
我們從征地的起因、批準、復議和訴訟等方面了解了征地批文。當我們遇到征地時,你可以從征地的起因、批準主體等方面判斷征地的合法與否,以及通過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也是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的初衷,但愿對廣大被征地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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