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樊剛杰,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勝欣,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縣人民政府
上訴人孫某訴被上訴人某縣人民政府、某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以下簡稱某縣住建局)行政強制拆除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
孫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確認某縣人民政府、某縣住建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概述:
河南周口孫某擁有房屋一處,該房屋無房屋產(chǎn)權證。受某縣住建局委托,某縣城市規(guī)劃管理監(jiān)察大隊于2017年巡查中發(fā)現(xiàn),孫某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于同日對該事項進行立案。經(jīng)過調查,某縣住建局于2017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于2017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2017年7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單》,限孫某限期予以全部拆除。2018年1月某縣住建局作出《催告書》,催告孫某于7日內履行自行拆除義務,隨后,某縣住建局作出《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該《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告知孫某有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某縣住建局于2018年9月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限其3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該決定書亦告知了孫某有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及期限,并向孫某進行了送達,孫某不服該《限期拆除決定書》,幾次輾轉,孫某委托了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代理其案件,提起行政訴訟,對原審提出了上訴,最終高院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發(fā)回重審。